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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日,王女士在手机上刷到短视频,种草了一家古镇温泉酒店,后趁着周末携家人前往入住。
当天晚上8时许,王女士与家人用餐后前往酒店内温泉汤池,在途经一旁的石板路时,右脚竟不慎踩入石板间的缝隙中,导致摔倒受伤。她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,病情诊断结果显示其右脚骨折,小腿挫伤。
事后,王女士将此事反馈给酒店,要求其承担自己的受伤治疗费用及相应赔偿责任,酒店负责人对王女士受伤的事实并无争议。
崇州法院经审理认为,温泉酒店作为经营主体,有义务采取一定的行为来保护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免受侵害。本案中,酒店将出入温泉汤池的路铺设为缝隙较大的石板路,王女士是因脚踩入石板路间的缝隙中受伤,而非在一旁的平地上因地面湿滑而摔倒,温泉汤池旁小心地滑的标识,不能对石板路的风险起到提示作用。因此,温泉酒店不能证明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,应当承担王女士本次受伤的主要责任。
王女士作为成年人,在晚间行走应当格外注意自身安全,其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,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。
综上,法院酌情认定由温泉酒店承担王女士因本次受伤所产生经济损失的80%。
周边游的日益火热,作为经营主体,不仅要让游客“玩得尽兴”,更要让游客“玩得安全”。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,除具备行业要求的相关资质外,还应当对游客旅游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,要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,写明正确的游玩方式及安全须知,配备足够的安全人员,提高游玩风险处置应变能力。
作为游客,在精心制作旅游攻略之余,还应该对旅游过程中的风险有一定认知。注意游玩区域内的警示标志,仔细浏览游玩须知、安全提示,根据自身和同行游客生理条件量力而行、合理规划,保护好自身人身、财产权益,才能为旅途画上圆满的句号。
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款 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镂空工艺筝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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